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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

   近年来,多头管理以及停车场管理混乱是造成市区停车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为切实解决停车难,威海市根据实际情况,首次制定《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今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成为市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他们将对机动车停车场将统一编号,并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场经营单位、范围、车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等。同时,《办法》还对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停车场规划建设有新规
  记者了解到,《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等8部分内容,明确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财政、工商、价格和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在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方面,《办法》中明确指出,停车场专业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对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同时,对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补建。若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停车场。
三种停车场管理各不同
  针对市区停车场的管理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其中,公共停车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在停车场出入口明示停车场标志及停车场指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有关证照;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时检验收回等;
  道路停车场将实行总量控制,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并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停车矛盾不突出的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专用停车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将住宅区内的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专用停车场。
两项标准整治“乱收费”
  针对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问题,《办法》中明确指出,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如机场、码头、车站、公共停车场、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旅游景点停车场、集贸市场配套停车场及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娱乐场所、货运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布。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的归属,不得转让已取得的停车场经营权。
停车无发票可罚1万元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治安交通科副科长韩峰介绍说,《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并由建设、税务、交警、物价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下一步,市交警部门还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维护市区停车秩序。
  例如,针对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对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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