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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行政审批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两集中两到位”,根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审批运行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制度,即实行“集中受理、内部运转、限时办结、全程监督”制度。

第三条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局行政许可科(地籍科)是市局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审查、收件、转办、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结果的告知以及有关事项的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局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科室或事业单位是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除按本规定或法定程序进行必要的约见及现场办公外,各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期限内不得与申请人接触。

第六条  窗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首问负责制、明确答复制、限时办结制以及AB角等制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高效运转。

第七条  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及时录入办件信息,并打印收件通知单;

    (三) 申请资料有缺失或错误、可以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补正后录入办件信息,并打印收件通知单;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同时退回有关申请资料;

(五)补正后申请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收件;

(六)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对资料进行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收件;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即时办结的,可不打印收件通知单,但应按照要求将办件情况录入行政审批服务网。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核对,并加盖复印核对章后接收,退还原件。

第九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收件通知单应统一编号,并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事项;

(三)收件日期;

(四)办结日期;

(五)收件人联系电话;

(六)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单后,审批办理时限开始计时,审批办理信息在大厅大屏幕和行政审批网站公示,接受申请人远程查询和效能监督。

第十二条  窗口接收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应于收件当日制作内部会审表,按照《威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附后),将内部会审表连同申请资料转交相关承办单位,同时将收件通知单送市局纪检监察室。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法定权限,在承诺或法定办理时限内及时研究处理审批事项,填写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需要上报政府审批或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发现疑问需要向申请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或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告知窗口,由窗口通知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或安排现场勘查等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书、批准文件、许可证书等资料送交窗口,同时将内部会审表复印件送纪检监察室。

窗口收到资料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将办结事项全部案卷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将内部会审表或集体决策意见分类、按年度归档。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在指定的网站或区域进行公开,以方便服务对象或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十八条  窗口应当设立、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查询电话,接受申请人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收件通知单、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及内部会审表复印件记载情况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每月行政不作为或不按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情况呈报局领导。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提出追究相关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意见,并做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一)窗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二)承办单位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未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承办单位自行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自行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的;

(四)在审批资料交接办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登记、签收、保管,造成资料丢失的;

(五)窗口工作人员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六)窗口或承办单位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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