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维修金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未售房屋也交维修金2009年11月13日 07:05 来源:京华时报 翟烜 吴旖旎[我要发表评论][推荐朋友][打印本稿]·中房协官员:12月中央经济会议定调楼市优惠政策 ·房贷优惠政策取消可能性增大 三方面因素有影响 ·评论:正视公租房梦想与现实落差 惠及更多公众 ·“三水经适房”追踪 :全市首个经适房贷款签约 ·上海经适房销售供应年内启动 两区推进试点准备 ·岁末楼市“风声”紧 近日全国楼市再度燃起旺火 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略有改动,但对于市民建议降低政策房维修金交存标准的提议并没采纳。
市住建委发言人徐志军介绍,《办法》实施后,新购商品房将按面积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公共维修资金,其中别墅等独立式住宅的公共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50元/平方米,是交存标准最低的。同时,公共维修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费”,将终身与房屋绑定。据了解,市住建委有关方面已与交易中心进行沟通。今后,二手房合同中,有可能添加过户公共维修资金的条款。
针对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等五种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办法》规定物业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公共维修资金直接维修,从而解决了目前因不能得到2/3业主同意,而无法进行维修的现实情况。
《办法》还明确,自12月1日起公共维修资金划转、使用审核业务交由各区、县办理,业主划转公共维修资金、个人信息变更、过户、退款等业务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即可办理;而业主、物业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