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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施时间:2009-4-25
发布文号: 威建发〔2009〕11号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省建设厅的部署要求,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建委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印发《威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威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威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备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的建设(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和现场检查工作。
    第四条  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后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开发)主管部门申领《项目手册》,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手册》的填写、验核工作。
    第五条  开发企业在领取《项目手册》后,应将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项目手册》中。记录的主要事项:
    (一)项目概况包括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开发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开发项目用地和规划设计情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勘察、设计、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情况;
    (二)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建筑面积、投资额、结构形式、建设进度以及工程验收情况;
    (三)经营情况包括开发项目转让情况,商品房预售、现售情况;
    (四)备案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备案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五)验核情况包括配套设施开工、竣工验核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验核等情况;
    (六)其它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变更、规划变更,开发过程中住宅产业化技术应用、重大问题处理以及拆迁安置情况。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手册》实行定期备案和抽查验核制度。
    定期备案阶段与时间:
   (一)开发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0日内; 
   (二)开发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0日内;
   (三)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
   (四)开发项目发生转让、规模变化、变更土地用途等手续办理完备后10日内;
   (五)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之前。
抽查验核:视工程进度和配套设施建设进度情况确定。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建设(开发)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项目手册》5日内对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验,并签署验核意见。
    第八条 《项目手册》的填报验核情况列入资质管理内容。凡开发企业对所开发项目不填报《项目手册》的,对其开发经营业绩一律不予认定。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项目手册》验核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改正、性质严重的开发企业,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后序手续,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项目手册》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等。如有遗失,登报申明作废后,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项目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办理《项目手册》注销手续。
    第十条 《项目手册》一式两份,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合格后,开发企业留存一份,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的建设(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项目的《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和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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