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内部明电,要求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通知指出,当前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到土地调控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国土资源部在通知中就有关问题作出部署: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