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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对〔2009〕8 号文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威政发〔2010〕12 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威政发〔2009〕8 号文件有关政策
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09 年2 月1 日,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09〕8 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意见》中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市区范围内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暂免收房屋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再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不再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
    二、属于国家、省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省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属于我市出台的鼓励政策,适用期限延长到2011年1月31日。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房地产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威海军分区,中央、省驻威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1 月31 日印发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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