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要求开发企业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在售楼处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房屋销售情况和房屋价格,如因调整价格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前10天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规定》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自查,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发布任何售房广告和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同时规范和完善了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在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通知要求,可暂停办理。
《规定》要求,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比如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二是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三是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和拆迁安置房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四是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五是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方案中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散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六是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七是项目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八是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九是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规定》要求,开发企业应将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如因调整价格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前10天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通知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必要时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进一步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检查,5月底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查报告和“全省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整治情况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该局市场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