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的意见
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建设局、经区市政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市区园林绿化水平,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和精品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住建部相关设计规范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规定进行的绿化建设,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项目。市园林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行业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市直城建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城建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建设的具体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二、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15号)文件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绿化设计原则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绿地率指标要满足《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政发[2008]36号)要求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的指标要求。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乔木、乡土树种、节水型植物为主,做到适地适树、植物多样、复合栽植,乔、灌、花、草合理搭配,乔木和灌木种植比例应占绿地面积的70%以上。
四、绿化设计审批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时,一并将建设项目绿化方案及相关设计文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绿地率指标、植物配置、苗木规格等进行审查,出具《威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详见附件)。符合条件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绿化设计文件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并将《威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绿化设计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及相关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及相关设计文件施工,如有变更,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绿化方案及相关设计文件向社会公示。
建设项目绿化方案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结合《市建委转发省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威建字〔2009〕54号)精神,市园林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下列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1.市直城建管理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绿化工程;
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组团、居住小区;
3.中型及以上市政工程(包括中型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绿化、公园绿地、主次干道道路绿化、河道绿化等风景园林工程)。
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除上述工程项目外各自城建管理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绿化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五、绿地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建筑物周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
3.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4.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水体或水系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5.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城市道路绿线范围内的绿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规划部门批准的详规中明确为建设项目绿地的除外);建设项目内部道路绿化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7.集中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低于绿地总面积70%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8.建筑物旁边绿地,有散水坡的从建筑物外墙1.0米起算。
9.建设项目内部道路的独立行道树和林荫停车场内的树木,乔木胸径为6-8厘米的,按1.0平方米/株计入配套绿地面积;乔木胸径为8厘米以上的,按实际覆盖面积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10.采用渗水植草砖铺地的停车场、游步道等,按实际面积的1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11.地下停车场等覆土绿化工程,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含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种植土层深度1.0-1.5米(含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8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种植土层深度0.6-1.0米(含0.6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但计入面积不得大于规定绿地面积的50%。
12.具有良好防水、排灌系统的屋顶绿化工程,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3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13.挡土墙、崖体等垂直绿化工程,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绿化施工管理
绿化施工前,建设单位要将绿化工程建设计划报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组织对绿化用地内的建筑垃圾、杂物等进行彻底清理,建立影像档案。绿化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苗木规格、施工材料、种植土土质、地形整理、回填厚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汇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施工的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七、绿化工程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须重新组织验收。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绿地面积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验收合格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验收情况抄送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各区绿化工程验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绿化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由绿化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年止,以保证植物的成活率及景观效果。绿化施工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占绿、毁绿及其他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