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威政办发〔2011 〕18 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的 通 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 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 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和责任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2011年我市城 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要 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同比增幅控制在10%以内。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 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以不断改善 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综 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 双向调节力度,引导市场理性开发、理性消费,坚决遏制房价过 快增长。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 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以及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 监察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约谈相关市、区政 府(管委)负责人。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 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区政府(管 委)要向市政府写出报告。市监察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根据 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 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 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二、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2011年,全市计划建 设保障性住房 3585 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180 户),其 中公共租赁住房 3000套,经济适用住房 585套。各市、区政府(管 委)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土地供 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要加 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要通过新建、改建、购 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 覆盖面。要以城区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实现 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的有效衔接。把城市危旧房、 非成套住宅、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大推进力度; 对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专项奖补资金,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 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要完善体制机制,运用 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 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 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 和产业园区,经统一规划和批准,可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 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鼓 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四)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 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区要严格 落实上述规定,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净收 益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发 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进一步 拓宽融资渠道。
三、认真落实税收和信贷政策
要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及住房限购政策, 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一)贯彻执行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 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 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 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 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 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 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 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 倍。有关金融机构可根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 国家和省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 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 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 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 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 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 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 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模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 住房用地。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 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 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闲置1 年以上处以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 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5%以上 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 商品住宅建设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 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继 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 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 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 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 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
(二)规范房地产交易活动。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关。未 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 品住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形式变相销售商 品住房。未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 品住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 行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 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 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不得收取 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 标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 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进 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三)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 房信息系统,确保房地产税收、差别化信贷和住房限购等措施落 实到位。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各市、区要及时上报房 地产市场运行数据,实现与全省房地产档案数字化联网,及时、 全面、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
六、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 明度。要注意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 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提倡居民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充 分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的 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为稳定 房价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推进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要稳妥 把握房价相关的报道,畅通政府和群众之间沟通的渠道,以公开 透明的发布机制有效防止虚假信息的散布,同时建立严格的审核 机制,坚决杜绝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对制造、散布 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市场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威海军分区,中央、省驻威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3 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