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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建筑产品指令制度

    早在欧共体时期,欧洲就采用了认证建筑产品的方式来保证建筑的质量。1988年12月21日,欧共体将建筑产品指令制度(简称“CPD”)作为法规在其成员国中强制推行,其目的是为了消除成员国之间建筑设备自由流通的障碍,并保证在成员国领土上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致危及人身、动物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CPD的评价项目包括结构抗力与稳定,防火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使用安全,噪声防护,保温节能等6大方面,只有在这些方面达到规范的要求,建筑产品才能投放市场。

    根据CPD的规定,涉及以上6项要求的建筑产品必须取得欧洲统一的产品强制认证标记(CE),方可在欧洲市场自由流通。CPD中规定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负责管理和组织、制订欧洲的协调标准(EN),由欧洲技术认可组织(EOTA)负责管理和组织制订欧洲的协调技术认可文件(ETAG、ETA和CUAP)。建筑产品需要制定EN标准的,由欧共体委员会征求建设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后,下达“委托指令”(MANDATE),CEN根据“委托指令”组织制订、发布和实施EN标准。建筑产品企业自愿申请认证工作,按CDP中合格证明的要求内容,EN标准将作为该产品取得CE认证标记的依据,由欧共体委员会批准的各成员国的认证机构实施。

    如果是没有欧洲统一标准或没有“委托指令”授权编制EN标准的产品,或是没有公认的成员国标准或现行标准尚不完善的产品,以及与欧洲协调标准或公认的国家标准有很大差别的产品则要进行技术认可。

    总体说来,建筑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建筑技术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建筑技术标准的产品、技术,就认为符合建筑技术法规要求,允许进入建筑市场。对无技术标准可依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经认可、评定符合建筑技术法规要求的,也允许进入建筑市场。同样,当有更先进的符合建筑技术法规要求的新产品、新技术可以替代时,允许生产者不按建筑技术标准生产,但也需经过认可,这样可鼓励行业内的企业按市场需求积极发挥创造性,有力地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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