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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房地产企业资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1年度房地产企业
资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市、区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决定,对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在威海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含外地进威企业)进行一次资信评价和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企业自查申报阶段(8月1日—20日)
(一)各开发企业认真自查后,登陆“威海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在网站上实事求是地填写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信息情况表》,通过网站上传申报,同时打印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信息情况表》(一式两份)。
(二)各开发企业针对所填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信息情况表》有关内容,逐项落实原件证明材料,并将原件证明材料复印一式两份,与打印出的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信息情况表》合订成册。
(三)各开发企业务必于8月20日前将资信信息表与复印材料合订册(一式两份)、原件证明资料等上报至所在市、区建设部门开发办(市直开发企业直接上报至市城乡建设委开发办)。
(四)截止8月20日前,未上报资信评价相关资料的开发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信评价结果记零分,并注销其开发资质。
 
二、各市、区初审阶段(8月21日-9月15日)
各市、区建设部门开发办组织对辖区内开发企业上报的资信评价材料,对照原件证明资料逐项进行认真审查,并深入企业和项目现场实地检查核实后,逐个企业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于9月15日前连同每个企业的资信信息表与复印材料合订册(一份)等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开发办。
 
三、市城乡建设委审核和抽查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市城乡建设委开发办组织对各市、区上报的开发企业资信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各市、区提出的初审意见,到各市、区分别抽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开发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结合资信评价活动给予严肃处理。
 
四、反馈和公示阶段(10月16日—25日)
市城乡建设委将审核和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将企业资信评价初步打分情况反馈各市、区建设部门等进一步沟通。沟通后,在“威海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公示结束后研究确定本次资信评价的最终结果。
 
 五、通报评价结果阶段(10月26日—30日)
 将最终评审结果在“威海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威海房地产》杂志以及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对资信评价A级以上企业进行表彰,对资信评价差的开发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地进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纳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管理,并将评审结果通报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开发主管部门。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评分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资信评价 通知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2日印发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评分标准

类别
优良行为(加分内容)
最高加分
资质等级
开发资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的,分别加8分、5分、3分、1分、1分
8
项目获奖
开发项目被评为国家广厦奖的、省级优秀住宅小区的、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的,每个项目分别加10分、5分、2分
10
开发项目被国家、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列为示范项目(表彰)的,每个项目分别加10分、5分、2分、1分
10
企业获奖
开发企业被国家、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1分
10
住宅产业化
开发项目中积极采用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太阳能、地热能与住宅建筑一体化,住宅全装修,新型工业化为特征的住宅建筑体系等“四新”、“四节”技术和认证部品,经申请认定后,每项加0.5分
10
开发项目申报住宅性能认定、康居示范工程的,评价年度通过预审的,每项目分别加6分;评价年度通过中期检查的,每项目分别加8分;评价年度通过终审的,每项目分别加10分。预审、中期检查、终审中有两项在同一年度的,只按最高值加一次分
10
开发经营
开发项目每新开工1万平方米加0.5分,每竣工1万平方米加0.5分;回迁房每开工1万平方米加1分,每竣工1万平方米加1分。
15
企业本评价期内取得土地的,每10亩加0.5分
15
社会公益
对于参与旧村改造项目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1个村加2分
10
企业本评价期内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助资金折合人民币每3万元加1分
10
企业本评价期内纳税金额每100万加1分
10
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5
类别
不良行为(减分内容)
最高扣分
资质违规
采用虚假证明材料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注销资质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注销资质
外地进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或无资质开发的
15
开发企业的法人、注册资金、办公地址等变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10
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0
建设违规
擅自变更项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或项目性质的;未按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划或施工图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
10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规范建设,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15
项目土石方和渣土开挖、清运、堆放及施工现场围挡等不规范的
10
项目建设在城市环保、市容、环卫、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
10
项目建设过程出现安全事故每次扣5分,人身伤亡的每次扣10分
15
拖延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5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15
手续违规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的
15
开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10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15
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每次扣2分
10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约定的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0
质量投诉
项目建设过程出现质量事故的每次扣5分,影响恶劣的每次扣10分
15
开发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对房屋质量进行保修的
10
未及时解决项目建设的质量、销售等问题引起用户上访,每次扣3分
15
经营违规
未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摆放(张贴)有关证件(书、明)的;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屋设计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购房人引起纠纷的,每次扣2分
10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委托他人,通过内部认购等方式变相预销售房屋,收取购房人定金等预售房款的引起投诉上访的,每次扣1分
10
在房地产销售中未明码标价、或采用虚假标价、虚构折减等价格欺诈行为的,房屋销售面积存在“缺斤短两”的
10
开发企业发布或委托他人发布虚假欺诈、违规违法、违背社会公德房地产广告,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用户每投诉一次扣2分;
10
委托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机构或个人销售(或代理销售)商品房、或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10
无正当理由延期交付商品房屋的引起用户投诉的,每次扣2分
10
未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10
配套违规
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提供社区居委会用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
10
开发项目道路、绿化、水、电、暖、气等相关配套公用设施未配套齐全即交付使用的,用户每投诉一次扣2分
10
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的,用户每投诉一次扣2分
10
主体违规
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弄虚作假、违反《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的
10
开发企业未为职工交纳“三金”、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次、每项扣0.5分
10
开发企业所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
15
开发企业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或两年内不开发项目的
15
未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活动以及未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的
10
开发企业未经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参加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10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10
 

威建发[2011]19号关于关于开展2011年度房地产企业资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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