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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建字〔2012〕26号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应及时办理竣工价款结算。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审核定案。合同中对审核定案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工程结算不得随意重复审核。禁止发包人就同一工程要求承包人与两个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复核对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承接经发承包双方已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业务或对发包人已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过的结算进行重复审核。发承包双方如对工程结算文件存有争议协商不成,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重复审核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p#分页标题#e#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合理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及违规收取费用。我委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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