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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交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业务流程的通知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交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等有关业务流程的通知
 
各市、区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办事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目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调整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前。调整后的办事审批程序为,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核查施工图与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凡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意见书。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规定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等相应条件。
    四、财政部门收取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交纳”调整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交纳”。
    五、市物价局2003年5月26日《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业务流程“办理规划手续。由市规划局负责,见《基本建设审批表》上各部门印章后,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放线手续。”调整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见《基本建设审批表》上各部门印章后,予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调整后的办事审批流程顺利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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