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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物业费是否仍需交纳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制度也已经基本普及。新兴的物业管理制度,一方面加速了居民小区服务、管理方式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纠纷案件涌向各地法院。业主抱怨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因此,拒不交纳物业费。有的业主甚至一拖就是几年的时间,物业公司无法收缴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业主与物业公司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对于物业费的追缴,是不是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是不是就没有了诉讼的权利?业主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纳了?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物业纠纷的根源切入,根据我国关于物业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从亲办案例来分析,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业主是不是仍需交纳的问题。

案例:2003年徐某购买了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碧海山庄”的一处房屋。200212月,威海某房地产公司与威海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关于“碧海山庄”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徐某在交纳了20031月至200412月的物业费后,不再交纳任何物业费。201211月,物业公司向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20051月至201211月实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及其滞纳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中,物业公司向环翠区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是 2012年11月10,而徐某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时间是从200412月起至20121110止。另,“碧海山庄”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于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的,合同并没有约定需交纳滞纳金。法院认为,对于20101110日前发生的费用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物业公司在得知自己的权利受侵害后的两年内必须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只需向物业公司交纳20101110以后直至其实际履行之日的物业费。

从该案可以看出,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费的追缴也是同样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我们讨论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法院受理后,查明在诉讼期间内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前提下,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证据证实其向业主主张过物业费时,对于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物业费,业主依法将不需要再向物业公司交纳。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物业服务,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业主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一定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在面临业主拖欠物业费时,物业公司最好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有关证据的搜集和固定方式。例如,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业主送达催缴通知或在小区公告栏上张贴限期业主缴纳拖欠物业费的通知,并通过拍照和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的固定。同样对于业主,在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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