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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房地产企业资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市、区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开展2013年度房地产企业资信评价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评企业

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外地进威企业)。

二、评价步骤

(一)企业自查、准备阶段(时间截止至1210

由各开发企业进行认真自查,并实事求是的填写好《房地产开发信息统计表》(详见“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内的相关内容,涉及到资信评级期内的工程情况及加分信息,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一式两份),与打印出的《房地产开发信息统计表》合订成册。于1210日前将复印材料、原件证明资料等上报至所在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市直开发企业直接上报至市城乡建设委开发办)。未按时上报资信评价相关资料的开发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信评价结果记零分,并注销其开发资质。

(二)初审阶段(1210-12月20

由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审查企业资信评价期内的工程情况和加分表的信息是否属实,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最终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于1220日前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开发办。

(三)终审和抽查阶段(12201230

由市建委开发办组织对各市、区上报的开发企业资信评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根据各市、区提出的初审意见,到各市、区分别抽取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开发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结合资信评价活动给予严肃处理。

三、结果及适用(自20141月开始起,公示期为两周)

审查的结果在“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威海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结束后,市建委将组织对资信评价A级以上企业进行表彰,对资信评价差的开发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地进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纳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管理,并将评审结果通报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开发主管部门。

 

附件:201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评分标准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99

类别

企业资信评价基础分

60

类别

优良行为(加分内容)

最高加分

企业实力

资质

开发资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

8

注册资金

以实收资金为准,在资质等级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加1

5

项目(土地)储备

10万平方米为基础,每增加1万平米加0.1

20

经营年限

每满3年加1

10

开发业绩

自成立至今累计竣工业绩,以10万平米为基础,竣工面积每超过1万平米加0.1

15

体系认证

通过ISO2000认证及其他国家标准体系认证,每通过一项认证加2

6

人员组成

人员流动比率、人员证书专业类别及职称等级比例达标合理加2

6

企业获奖

项目表彰

开发项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的,每个项目分别加10分、8分、6

10

开发项目获得单项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每个单项奖分别加3分、2分、1

10

企业表彰

获得国家、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

20

住宅产业化

新产品技术使用

开发项目中积极采用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 “四新”、“四节”技术和认证部品,经申请认定后,每项加0.5分;(可制定“四新四节”技术列表)

绿色建筑

1万平方米,一星加0.4分,二星加0.6分,三星加1

10

性能认定、康居示范工程

开发项目申报住宅性能认定、康居示范工程的,评价年度通过预审的,每个项目加6分;评价年度通过中期检查的,每个项目加8分;评价年度通过终审的,每个项目加10分。预审、中期检查、终审中有两项在同一年度的,只取最高值加分

开发经营

开发业绩

评价期内开发项目每新开工1万平方米0.5分,每竣工1万平方米0.5

新取得土地

企业本评价期内取得土地的,每1万平方米0.5

在建工程

在合同期内,以5万平方米为基数,每超1万平方米0.2

销售业绩

评价期内预、销售楼盘面积每1万平方米0.5

社会公益

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

对于参与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项目,每符合一项加3分,各项改造建设项目数量每增加一个加2

10

捐款

企业本评价期内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助资金折合人民币每5万元加1分(以乡镇以上级别政府部门认捐证明或捐款收据为准)

10

纳税

本评价期内纳税金额每100万加1

20

支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加1-5

5

市房协轮值会长单位加5分,副会长单位加4分,常务理事单位加3分,理事单位加2分,会员单位加1

5

协助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筹办会议、展览的,每次0.5

2

在行业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每篇0.1-0.5

投诉处理

建立良好的投诉处理机制

1

类别

不良行为(减分内容)

最高扣分

资质材料

违规获得资质

采用虚假证明材料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注销资质

擅自变更资质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注销资质

注册资金不足

企业注册资金(以实收资金为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0

变更未备案

开发企业的法人、注册资金、办公地址等变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每项扣1

5

超资质开发

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5

资质就位

暂定资质未按期核级的,每超过1年扣5

建设内容

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条件

擅自变更项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或项目性质的;

10

未按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划或施工图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

10

质量管理违规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规范建设,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5

偷工减料,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15

施工现场不规范

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土石方和渣土开挖、清运、堆放及施工现场围挡等不规范的

10

施工环境不规范

项目建设在城市环保、市容、环卫、绿化、市政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

10

安全事故

项目建设过程出现安全事故每次扣3分,人身伤亡的每人次扣5

15

未履行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5

验收手续不齐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15

档案报送不规范

未按规定期限内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每个项目扣2

手续办理

手续不全

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的,每个项目扣2

10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的

15

违规招投标,签订阴阳合同

开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违规肢解发包工程,不实行施工总承包责任制,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

10

项目转让违规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15

项目手册违规

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每次扣2

10

销售手续

一房多售(含预售,抵押未解除、多收定、订金等)

20

倒卖楼座、楼座抵顶工程款

20

项目意见书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约定的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扣5-30

30

工程质量

质量事故

项目建设过程出现质量事故的每次扣5分,影响恶劣的每次扣10

15

保修责任

开发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对房屋质量进行保修的

10

经营状况

投诉上访

因甲方原因引起用户到国家、省、市、区上访,每次扣6分、4分、2分、1

15

开发违时

企业连续两年无开发业绩扣10分,连续3年无开发业绩扣15

15

违规预、销售

未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摆放(张贴)有关证件(书、明)的

5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委托他人,通过内部认购等方式变相预销售房屋,收取购房人定金等预售房款的引起投诉举报的,每次扣1

10

虚假宣传

在房地产销售中未明码标价、或采用虚假标价、虚构折减等价格欺诈行为的,房屋销售面积存在“缺斤短两”的,每项扣2

10

开发企业发布或委托他人发布虚假欺诈、违规违法、违背社会公德房地产广告,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每次扣2

10

中介代理违规

委托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机构或个人销售(或代理销售)商品房或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每次扣2分;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公司或营销代理公司,有从事街头发放相关宣传品行为的,每次扣该企业2分。

10

合同违约

无正当理由延期交付商品房屋的引起用户投诉的,每次扣2

10

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屋设计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购房人引起纠纷的

5

未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每项扣5

10

配套设施

公建、配套设施不齐

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提供社区居委会用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每项扣5

10

开发项目道路、绿化、水、电、暖、气、通信等相关配套公用设施未配套齐全即交付使用的,每项扣2

10

选聘物业违规

未按规定通过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2

物业资料移交违规

未按规定与前期物业办理物业承接手续,并移交物业档案资料

2

未交物业费

未按规定缴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

侵犯业主利益

擅自处理、占用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5

业务工作

 

未报送统计数据

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逾期每天扣0.1分,超过一周未上报视为不报,扣2分;弄虚作假、违反《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的每项扣1

10

未交保险

开发企业未为职工交纳各类保险的,每人次、每项扣0.5

10

人员不足

开发企业所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高级每人扣5分,中级每人扣1

15

企业主体违规

未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活动以及未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的,每次扣5

10

开发企业未经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参加各种评优、评奖活动,每次扣2

10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

(注:资信评价相关加减分内容,按照20131月至12月期间填写)

 

附件:

201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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