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规定,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要求自2014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要将缴存扩面任务进行量化分解,作为对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关部门要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者了解到,目前济南已有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违规办理的,责令改正,取消年度住房公积金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济南时报记者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