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PM2.5、PM10、SO2、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按季度进行考核。其中,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 、15%、15%、10%,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
3月3日,省环保厅发布《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启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城市,由省级给予补偿;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市,由市级向省级赔偿。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地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威海、青岛、烟台、日照,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稀释扩散调整系数”的设立实际上是为了保证17地市的考核公平公正性,因为第一类是沿海城市,更有利于污染物的扩散,比内陆城市有先天优势,系数相对二类城市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