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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这些变化值得关注

 提取范围扩大,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贷款审批时限缩短……

住房公积金这些变化值得关注


导读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有那些亮点?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要注意什么?


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扩大

租房、物业、装修等可提取


“修订送审稿”拟放宽提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均可提取公积金: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第二,离休或退休;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第四,出境定居;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职工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此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中,拟首次将支付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

此前,上海、河北、山东、辽宁等省市,都已经推出了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政策。而此次《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有可能将来全国都普遍实施该政策。


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只要满足下面这些情况,就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在此次《条例》的修订中,专家就曾建议,扩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

本次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设定上限,很可能与此前被曝光一些单位缴纳数额惊人的公积金有关,为的是防止一些单位缴纳不正常的高额公积金。


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须受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被处3倍罚款


新条例不仅仅放宽了提取条件,还针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骗贷,将被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明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此计算,骗提骗贷的处罚金额不低。如果欺骗提取了1万元,几万元的罚款对于个人来说已是不少。

此次《条例》的修订中,加大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处罚力度,也是焦点之一。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

此外,送审稿还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将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这些新变化对我们的生活都会产生积极影响。 宗和

 

 

 

█声音

让住房公积金“奔跑”起来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试点建立并全面推行以来,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区域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等。如何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此次修订送审稿给出的“药方”是:让住房公积金“奔跑”起来。

从全国的情况看,一线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高,但全国总体上使用率偏低,资金大量闲置。造成公积金沉淀的重要因素有,此前公积金用途被严格锁定,仅限于购买、建造、翻建住房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另外,提取贷款手续繁琐、业务办理流程长也影响了职工的使用积极性。此次公积金改革,放宽了提取条件,并力争简化办理手续,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亮点是,扩大了公积金的使用人群——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这些改革举措,显然有助于让现有的公积金“奔跑”起来,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近一个月来,中央高层先后在多个场合谈及房地产业发展,传递出明确的去库存政策信号。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此时需要住房公积金“奔跑”起来。让公积金“奔跑”,是一件利民利国的好事,但必须同时健全公积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奔跑”是需要的,但切忌“裸奔”。 樊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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